1.自站责任的记录,调查页留站存查;他站责任的记录,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,货主页交收货人。 2.遇附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,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,认真核对现货:
(1)情况相符时,不再编制记录,货主页交收货人,另作抄件留存。
(2)情况不符时,应重新编制记录,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,原记录货主页留存。重新编制记录的货主页交收货人。
3.到站确认货物损失不足500元时,调查页暂不送查,待赔偿后连同“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”一并送查责任站。
4.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需要鉴定时,按《货规》第49条4款办理(“事故货物鉴定书”,。鉴定后,将鉴定材料补送责任站。
鉴定期限从编制记录之日起,不应超过30日,特殊情况除外。
5.货运记录送查后,收货人领取货物时表示无意见,应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。
6.货运记录送查后,件数不足的货物补送齐全,在向收货人补交时收回记录货主页,并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