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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按那些规定处理

时间:2011-12-15 08:36:14来源:中国农资供销网作者:孟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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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自站责任的记录,调查页留站存查;他站责任的记录,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,货主页交收货人。  2.遇附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,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,认真核对现货:
  (1)情况相符时,不再编制记录,货主页交收货人,另作抄件留存。
  (2)情况不符时,应重新编制记录,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,原记录货主页留存。重新编制记录的货主页交收货人。
  3.到站确认货物损失不足500元时,调查页暂不送查,待赔偿后连同“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”一并送查责任站。
  4.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需要鉴定时,按《货规》第49条4款办理(“事故货物鉴定书”,。鉴定后,将鉴定材料补送责任站。
  鉴定期限从编制记录之日起,不应超过30日,特殊情况除外。
  5.货运记录送查后,收货人领取货物时表示无意见,应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。
  6.货运记录送查后,件数不足的货物补送齐全,在向收货人补交时收回记录货主页,并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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